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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朱震、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朱震,付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323号原告东营市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1277号。组织机构代码77974108-X。法定代表人张立林,董事长。被告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2481560-0。法定代表人王慎富,董事长。被告朱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付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亿源石化有限公司、朱震、付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丰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纪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