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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8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与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176号原告: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西街5号0305室。法定代表人:赵永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苗,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一号汇鑫IBC座11层。法定代表人:曾克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海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25.5元。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