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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316号原告:张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