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余昊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昊,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594号原告余昊。被告金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昊与被告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合计3245元,由原告余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唐干才审判员 刘耀华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 政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 民事裁定书 文书编号 (2016)湘0602民初594号 文书拟稿人 刘耀华 报批时间 2016年2月1日 原 告 余昊 被 告 金磊 判决、调解、裁定的主要内容: 准许原告余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合计3245元,由原告余昊负担。 承 办 人 意 见 审 判 长 意 见 庭 长 审批意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