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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伟与陈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陈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40号原告陈伟,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福强,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陈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对被告陈福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