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伟与陈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陈福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140号原告陈伟,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福强,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亮,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陈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对被告陈福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