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金花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018号罪犯陈金花,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02)昆铁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七月十七日以(2002)云高刑终字第9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357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云高刑执字第483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九年四月十一日、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金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金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金花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