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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山东博耐泵业有限公司与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耐泵业有限公司,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319号原告:山东博耐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南崮山北村。法定代表人:阚秀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敦亮,淄博博山申明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西王沟乡新民村。注册号:141125011002184。法定代表人:刘晋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耐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林县森泽煤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博耐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7.00元、保全费1520.00元,均由原告山东博耐泵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九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