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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慕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林慕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110号原告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ANDREASERMANN。委托代理人刘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慕芬,女,1955年1月19日生,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慕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皆斯内(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杨惠星审 判 员  李晓蕾人民陪审员  陆为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思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