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郝海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海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绛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海海,(小名郝海海,郝海海),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绛县。2014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8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0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海海犯诈骗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莉莉、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海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被告人郝海海通过微信结识了被害人庞某某,为了骗取钱财,被告人郝海海谎称自己叫郝海海,并通过编造自己经营茶楼需要周转资金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庞某某62000元,后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同时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郝海海刑满释放后为骗取同监室李某钱财,主动联系李某父亲李某某,谎称可以为李某办理取保,并以办理取保需要费用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钱财共47000元,后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询问庞某某、李某某、段某某、卫某某、撖某某、李某、荆某某、马某某、戴某某的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转账记录,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海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海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份,被告人郝海海通过微信结识了被害人庞某某,为了骗取钱财,被告人郝海海谎称自己叫郝海海,并通过编造自己经营茶楼需要周转资金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庞某某62000元,后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报案材料,能够证实案件的来源;2.抓获经过,能够证实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郝海海的经过;3.询问庞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被一个自称是绛县卫庄镇名叫贺海的人诈骗了62000元钱。2015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手机微信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叫贺海的人,聊天过程中了解到他是绛县卫庄人,职业是货车司机,认识后,我们通过微信聊了三个月左右的时间,期间也见过几次面,通过聊天和见面后,我感觉这个人不错,是聊的来的朋友,于是就当做好朋友对待了。今年4月底的一天,贺海在微信中给我说他的一个朋友开着他的一辆小车在绛县被交警扣了,需要5000元钱处理事情,他问我有现金吗,我说没有,但贺海和我以前聊天时,知道我有几张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所以他接着就问我信用卡方便吗,我当时没有多想什么,就向他说了信用卡方便,他就让我帮他透支5000元钱,于是我找了个POS机用自己的一张尧都农商信用卡透支了5000元钱给贺海了。5月初的一天,贺海到我单位找我说接我回家,在回家的路上,贺海对我说他一个朋友在电影院旁开了一个网吧,现在网吧的房租到期了,需要现金10000元,问我信用卡方便吗,我说方便,贺海听后说他自己拿着卡去透支,因为比较信任他,所以我就把自己的一张尧都农商卡交给贺海了,并告诉了他卡的密码,当天贺海并没有给我这张卡,第二天我向贺海要卡时,他说他己经透支了10000元,但今天还需要再透支7000元,他自己要急用呢,我听后也答应了,但要求他透支后尽快将卡还给我,他说可以,还保证尽快将透支的钱补上。5月20日左右的一天,贺海联系我说他和朋友在二里半开了个茶楼,茶楼进了一些货在托运部呢,但茶楼目前需要周转资金5000元,不然进的货会发回原地,贺海当时知道我的余额宝里有5000元,所以他问我是否可以将余额宝内的5000元钱转给他,我说可以,于是贺海给我提供了一个户名为李栋的工行卡,我于5月25日将自己余额宝内的5000元转到了李栋的卡内。6月份的一天,贺海又联系我说他因开茶楼欠了别人4万元钱,债主扣了他的小轿车,但小轿车还抵不了4万元钱,现在他要开货车出去赚钱,而债主又把他开的货车档住了,债主说向他再要15000元钱就没事了,接着就问我信用卡方便吗,我说还有一张邮政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他说用一下,等他出车回来挣下运费了就给我还钱,我听后就答应他了,当天他用我这张邮政卡透支了15000元,用完我就把卡拿走了。6月20日左右,贺海又提出想用我的20000元钱,我问他用钱做什么,他说他因为一点矛盾将和他一起开茶楼的一个人打的脑出血了,现在这个人的家属提出要他赔偿,如果不出钱了事,人家家属就要报案,而且他一定会被判刑,只要被判刑就会进监狱蹲好几年,到时候什么也干不成了,贺海还向我保证这个事情处理之后,他就马上把他的货车卖了给我还钱,我听到贺海这样说,马上意识到如果不借钱给他处理事,我以前借给他的钱都会打水漂,所以无奈之下,我又同意借给贺海20000元钱,6月24日,我通过支付宝向贺海向我提供的户名为马某某的邮政卡内转账20000元。到2015年7月9日,我持有邮政银行信用卡就到还款期了,为此我多次联系贺海,但贺海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我还钱,现在也找不到贺海了,我感觉被骗了,所以来报案。的情况;4.询问卫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我的职业是绛县二里半经营“清和茶社”,我是法人。我和绛县卫庄镇下村撖振凯一起经营的这个茶社,没有其他合伙人。认识郝海海,郝海海没有向我茶社里投资过钱,他去过我茶社喝过茶,郝海海前段时间经常开一辆厢式货车给商店送副食饮料,最近没有见他,郝海海与撖振凯没有发生过打架”的情况;5.询问撖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郝海海我认识,是一个村的,朋友关系,“清和茶社”是我和我哥撖振凯一起投资的,法人是卫某某。郝海海没有投资过“清和茶社”。木马式样的工艺品是我在下村的十几个朋友合伙买的,总价值2000元左右,郝海海可能跑腿买了一下,没有掏钱。我和郝海海没有发生过打架,郝海海自上次从看守所刑满释放后,我知道他开车送过一段时间的副食品,平时也不多见面。”的情况;6.询问李某的笔录,能够证实:“2015年6月份左右因为资金紧张我向郝海海借过一千元钱,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己经还的差不多了,自从我借了郝海海一千元钱后,郝海海隔三差五的去网吧找我,在网吧拿过5、6次钱,每次都是100元,平时还在网吧拿芙蓉烟抽、拿水喝都不掏钱。李栋是我父亲,2015年5月份的一天,郝海海找到我,问我有工行的银行卡吗,我说有一张我父亲的工行卡,他说有人给他打钱,他用完就给我,作为朋友,没有多想什么就给他用了,他当天就把卡给我了,我卡上的余额还和以前一样。我不清楚谁给他打钱,他没给我说过谁给他打钱,也没有说打了多少钱,我也没有问。今年3月份,我刚见到他时,他说他开车送副食呢,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的情况;7.询问马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2015年6月份一天早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朋友戴某某从县城坐车,来我店里找我玩,我们在一起待到下午,到下午时,戴某某接到一个电话,我在旁边听着,是她一个朋友向他借银行卡用,她说他没有带银行卡,转而问我有银行卡吗,借用一下,于是我把自己的一张邮政银行卡借给了她,过了会一辆黑色轿车来到我店门口把戴某某接走了,次日早上戴某某还是坐着那辆黑色轿车来到我店门口,把邮政卡给了我,坐上车又走了。卡里有7000元钱,还给我时,还是7000元钱。我只看见黑色轿车,没有看见是什么人,也没有问戴某某谁接送的她,我只知道是她朋友借银行卡转账、取钱、其他的我不知道了。”的情况;8.询问戴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2015年6月份一天早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坐客车到绛县大交镇的朋友马某某的店里找她玩,我们一起待到下午,到下午时,我朋友郝海海给我打电话说一个朋友给他打钱,想借用一下我的银行卡,我当时身上没有带银行卡,我就向朋友马某某借了一张邮政银行卡,当时银行卡里有7000元钱,过了半个小时郝海海开着一辆黑色的轿车来到马某某店门口,我把银行卡给了郝海海后,郝海海开车把我送回家了,第二天上午郝海海开着那辆黑色的轿车把我从家里接上,并将银行卡还给我,他开着车带着我来到马某某处,我将银行卡还给了马某某后,我就回家了。我们是2015年3月份在微信上认识的,普通朋友关系。”的情况;9.询问荆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认识郝海海,我们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份我是在绛县高杆灯附近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我的这起事故己经调解处理了,郝海海知道,我没有向郝海海借过钱,我们之间没有经济上的来往,因为我们不多联系。”的笔录;10.微信资料,能够证实微信名为“大海弱心”微信号hjy02190222系被告人郝海海使用的微信;11.转账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人郝海海骗取庞某某62000元以及庞某某给被告人郝海海转账的过程;12.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人郝海海通过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庞某某的经过;13.辨认笔录,能够证实庞某某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在2015年初至6月份先后诈骗其62000元钱的人,5号照片上的人系被告人郝海海的情况;14.户籍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人郝海海的出生年月日为1988年2月19日出生,为负刑事责任年龄;15.被告人郝海海的供述,能够证实:“因为我编造了各种理由,并以各种名义使用了庞某某6.3万元钱的事情,2015年1月份,我们在微信上认识的,慢慢发展为朋友关系。我自称是绛县卫庄镇人,叫郝海海,28岁,是个货车司机。2015年1月份,我在微信上认识了一个叫“给你拥抱”微信名称的异性网友,接下来我们聊了两、三个月,期间见面约有七、八次,了解到她叫庞某某,现在绛县安峪镇政府工作,2015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我朋友少飞驾驶我的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在县城高杆灯路口和一个车发生了刮擦事故,交警队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我的车是一辆无牌无手续的拖审车,我车就被扣了。为此,我电话联系庞某某说了车的事情并问她有钱吗,她问需要多少,我说4000元,她听后让我到绛县工商银行门口拿钱,过了会我到了工商银行门口见到了她,她给了我5000元钱,给钱时她说她用自己的一张透支卡给我透支了5000元钱,后来我把这5000元钱给少飞了。没过多久,我一个叫李某的朋友说他经营的“酷暑网吧”房租到期了,因为资金紧张想借我1万元钱,当时我想到向庞某某借钱,于是联系上庞某某向他说了我朋友网吧房租租金的事情,庞某某听后答应让我用钱,她用自己的一张尧都农商卡在绛山街的一个烟酒店POS机上给我刷了1万元钱,我拿上钱就直接找李某给他了。没过几天,我开车从安峪镇政府接庞某某回家时,在路上我向她说了最近身上没钱了,想用她5000块钱,她说可以,当时给了我一张尧都农商卡,还向我说了卡上有一万元,让我刷7000元用,我拿上卡在绛山街的一个烟酒店的POS机上刷了7000元钱,刷完把卡还给庞某某了,后来我用这7000元钱在网上玩重庆“时时彩”赌博输光了。5月份的一天,我还想在网络上玩重庆“时时彩”,但身上没钱了,所以我找到庞某某向她谎称我在绛县二里半和朋友撖凯明开了个名叫“清和茶社”的茶楼,茶楼进了些货在绛县托运部,现在茶楼资金紧张没有钱取货,想用5000元钱,庞某某听后用她支付宝里的5000元钱转到了我让朋友李某帮忙给我找的户名为李栋的银行卡里了。这5000元钱也是玩重庆“时时彩”赌博输光了。6月份的一天,当时身上没钱花了,想到编个理由向庞某某借点钱,于是我联系庞某某向她谎称我因为一点矛盾将和我一起合伙开茶楼的撖凯明打的脑出血了,是重伤,现在撖凯明的家属要求我赔偿,如果我不赔偿,公安局就会抓我的,庞某某听后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2万元,她这时问我借了她这么多钱,以后我怎么还给她,我向她谎称我有个货车,等这个事情处理完了,我会把货车卖掉给她还钱,她听后就答应让我用钱了,当时庞某某用她支付宝里的2万元钱转到我提供的户名为马某某的邮政银行卡了。我拿上这2万元钱先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奇瑞轿车,手续齐全,但拖审了,江苏车牌,具体号码记不清了,然后在运城又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桑塔纳3000型轿车,手续齐全,但拖审了,车牌号晋MM75**,现在这辆奇瑞轿车抵账了,桑塔纳3000型轿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到翼城了,这次剩下借的钱都用于平日的车加油、吃饭、买衣服等生活开销了,我还记得有次在庞某某居住的普罗旺斯小区门口,我给她说身上没钱了,她没问什么借我用了1000元钱。我的微信号是HJY02190222,微信名称是“灰太狼”,也用过“大海弱心”的名称,以前的微信号记不清了。绛县二里半“清和茶社”是撖凯明投资经营的,法人是卫某某,茶社开张时,我作为撖凯明的朋友向茶社送过一个木马式样的工艺品。最近我准备在卫庄信用社贷5万元钱,如果贷款成功我就还给庞某某,我也向庞某某说过这个事,但也向庞某某说了为了顺利办贷款不,需要3400(两盒大红袍茶叶,一盒1700元)的经费,我要求庞某某先给我提供这3400元经费,但庞某某一直没有给我,所以贷款一直没有办下来。”的事实。(二)2015年初,被告人郝海海刑满释放后为骗取同监室李某钱财,主动联系李某父亲李某某,谎称可以为李某办理取保,并以办理取保需要费用为由多次骗取李某某钱财共计47000元,后将该款用于赌博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询问李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认识绛县卫庄镇下村一个叫郝海海的人,我儿子李某去年因为非法拘禁一案被关押在绛县看守所,他在绛县看守所里认识绛县的郝海海,郝海海比我儿子李某从看守所出来的早,郝海海从看守所出来后找到我说,可以找关系帮我儿子李某办取保早点出来,为此才认识的郝海海。2015年2月初,郝海海给我打电话说,他和我儿子李某在看守所是一个监室的,平时和李某关系比较好,说如果我们没有关系的话他可以帮我找找关系给李某办个取保,并且过年前就可以出来,但是需要花点钱找关系,我听郝海海说过年前就可以出来,就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先给他1万元找关系,我听后就带着1万元现金,开车到绛县找郝海海,到绛县后我与郝海海在绛县开发区步行街处见面,郝海海向我说李某年前就可以出来,如果不出来就把钱退给我,我听后把钱给他就回家了,过完年了李某也没有出来,郝海海说领导都放假了,等初七上班后再找人给办,初七以后他又先后要打点关系、送礼为由向我要钱,郝海海向我提供了一个户名为段某某的信用社卡号,我先后分4次向他提供的卡号里打款共计2万元,到3月20日,郝海海还没有帮李某办好取保,3月22日郝海海来到我家找到我说关系己经找好了,取保马上就办,但是还需要交1万元的保证金,我听他说马上可以办取保,又给了他1万元现金,郝海海拿走钱后,我儿子李某也没有办取保出来,这时我己经不再相信郝海海了,4月12日让我再给他打点钱,他可以让法院早点开庭,开庭后早点判决可以早点出来,也就是己经做了多久就让法院判多久,我听后又给他提供的那个卡号上打款7千元,最终法院是4月22日开庭,开庭时我在绛县见到了郝海海,郝海海答应是5月21日让李某出来,到5月21日李某也没有出来,我就彻底不相信郝海海了,要求郝海海退钱,在我的一再要求下,郝海海说让我5月25日去绛县取钱,我5月25日到达绛县后就再也联系不到郝海海了。”的情况;2.询问段某某的笔录,能够证实:“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朋友郝海海到我家里找到我说,因为刚从看守所出来,他的身份证、银行卡找不见了,现在身上没有钱,让朋友给他打点钱,需要借用我的银行卡,我听后就把我的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借给他了,卡里没有钱,郝海海借我卡时,他说他朋友给他打钱,我没有问具体是谁”的情况;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回单,能够证实李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2日、2015年4月11日向户名为段某某的账号存入5000元人民币、7000元人民币;4.被告人郝海海的供述,能够证实“去年我在绛县看守所服刑时,认识了同监室的李某,当时向他说过我出去后帮他托关系找熟人让他早点出来,李某听后说行。2015年1月12日我刑满释放后,就电话联系了李某父亲,向他说了我和李某的关系,并说我可以帮他儿子找关系办个取保,让李某过年前可以出来,李某父亲听后很高兴,答应让我帮忙,但我说办取保需要花钱,李某父亲问了需要多少钱,我说先拿1万元钱,过了两天李某父亲来到绛县给我送了1万元现金,拿到钱后我也没有帮李某找关系,用这1万元钱在网上玩时时彩赌博输完了。过了年李某父亲问我李某的事情怎么还没有办好,我说现在还需要找领导打点关系、送礼,李某父亲也同意并给我汇钱,当时我给他提供我朋友段某某的农村信用社卡号,李某父亲先后4次给我打了2万元钱,具体每次打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但我拿到这些钱后仍然没有给他找关系办事,也都用于网上时时彩赌博输光了,钱输光后我又去新绛找到李某父亲,向他父亲说关系己经找好了,领导同意给他办取保,但需要交取保金1万元钱,李某父亲听说马上可以给办取保,就给了我1万元现金,我拿上钱也是没过多长时间在网上玩时时彩输光了,也不有帮李某找关系,大约到今年的4月份,因为李某还没有出来,李某父亲给我打电话说案子己经到法院了,事情也没有给他办成,让我给他退钱,这时我对李某父亲说案子到了法院不怕,我法院里有熟人,可以让法院早点开庭,李某在看守所坐多久就让法院判多久,只要判决完李某就出来了,但是也需要一些钱,李某父亲听后犹豫了一会,还是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7千元钱,于是李某父亲又给我打款7千元,我拿上这些钱后又在网上玩时时彩输光了,也没有帮李某在法院里找关系,后来因为李某还是没有出来,李某父亲就给我打了两、三次电话要钱,我说让他当时他逼的很紧,我记得是5月25日的一天,我让李某父亲来绛县取钱,但因为没钱,在电话里给他说完后我就关机跑了,后来再也没有见过李某父亲。一共骗了4.7万元钱,这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是我朋友段某某的,当时我向我朋友段某某借的,我说用一下他就给我用了。”的事实。同时查明,被告人郝海海于2014年9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2015年1月12日释放。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2014)绛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能够证实被告人郝海海因犯诈骗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海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海海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海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郝海海退赔被害人庞某某62000元人民币;责令被告人郝海海退赔被害人李某某4700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玉虎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