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肖求德申请执行艾国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求德,艾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24号申请执行人肖求德,男,195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顺河镇广化村13组14号。被执行人艾国武,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杨家镇熊家村8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内东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