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生川与魏红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川,魏红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44号原告:张生川,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委托代理人:罗玉霞,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红湖,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川诉被告魏红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川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生川负担。审判员 周学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