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禅晶诉被执行人杜立荣、宋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禅晶,杜立荣,宋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禅晶,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张掖市。被执行人杜立荣,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宋国辉,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系临泽县第四中学教师,住临泽县鸭暖镇鸭暖街100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21223601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立荣、宋国辉限期交纳案件款40000元,违约金5000元,诉讼费553元,执行费583元,合计4613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杜立荣、宋国辉在银行的存款46136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