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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方丽贞与李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丽贞,李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68号原告方丽贞,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黄德光,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惠兰,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丽贞与被告李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丽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丽贞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丽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4元,由原告方丽贞负担。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汤丹凤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