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方丽贞与李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丽贞,李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68号原告方丽贞,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黄德光,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惠兰,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丽贞与被告李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丽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丽贞以原、被告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丽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4元,由原告方丽贞负担。审判员 汤明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汤丹凤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