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刑更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16号罪犯赵某。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靖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21年4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10月11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赵某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同时又积极缴纳所判罚金,具有减刑幅度从严和从宽情形,将其相折抵后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已交纳罚金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