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6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培芝与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红、李春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培芝,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红,李春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664-3号原告周培芝,女,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俊红,经理。被告宋红,女,1974年8月3日出生。被告李春永,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芝与被告驻马店市鼎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红、李春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致使民事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杨珍献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希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