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万姣容与陆胜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姣容,陆胜初,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159号原告万姣容。委托代理人詹志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陆胜初。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村民委员会(武汉鑫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58号。法定代表人黄承高,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姣容与被告陆胜初、第三人武汉市江汉区贺家墩村村民委员会(武汉鑫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姣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姣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姣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邮寄送达费80元,共计255元由原告万姣容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陈艳玲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人民陪审员 余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安鸿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