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许际贵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际贵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际贵,男,汉族,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文盲,住所地乐昌市。2015年7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志伟,乐昌市法律援助处律师,由韶关市法律援助处指定。翻译人员陆树生,乐昌市××镇镇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韶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际贵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丽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际贵及辩护人吴志伟,翻译人员陆树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许际贵和其儿子许某戊(被害人)、儿媳林某丙、女婿林某甲在位于乐昌市××的家中吃午饭。吃饭时,许某戊因为许际贵卖竹筐给熟人还收钱且参与“六合彩”赌博的事情,和许际贵发生口角,期间许某戊在客厅拿起身旁的凳子欲砸向许际贵,随即被在客厅的林某丙和林某甲扯开。吃完饭后,在客厅的许际贵和许某戊又因为之前的事情发生口角,许某戊拿起身旁的凳子砸在许际贵的头顶,许际贵则拿着从客厅凳子下拿出匕首对着许某戊的腹部捅了一刀。接着许某戊从客厅后面的房间墙角处拿出一根扁担追打许际贵,追到房屋前面的走道上,许某戊用扁担朝许际贵打去,许际贵用双手挡住扁担,导致双手受伤。接着许际贵就沿着房屋旁边的巷子跑到房屋后面的空坪处,许某戊则走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空坪处拿出菜刀朝许际贵扔去,许际贵及时躲开,菜刀则插在墙壁上。许某戊扔完菜刀后来到客厅一楼上二楼的楼梯口处蹲着,许际贵则从墙上拔下菜刀来到许某戊身边,对着许某戊的后颈部砍了一刀,许某戊倒在地上,许际贵接着用菜刀对着许某戊的头部、面部连砍数刀。砍完后许际贵来到客厅,看到之前因为打斗掉在地面上的匕首,许际贵怕许某戊没有死,醒来后会报复自己,便捡起匕首来到许某戊的身边,对着许某戊的腹部又捅了一刀,捅完后许际贵将匕首扔在房屋前面的菜地里。后许际贵去到女婿林某甲家将砍死许某戊的事情告诉林某甲并要其报警,随后又返回家中。经法医鉴定:许某戊系被他人使用锐器砍击后颈部致颈椎横断合并单刃锐器捅刺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指认笔录、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当庭出示了照片给被告人辨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际贵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杀人,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起公诉,并请依法判处。在法庭上,公诉人补充指控认定许际贵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许际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许际贵属于激情犯罪。2、许际贵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案发时,许际贵已经年满八十三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许际贵和其儿子许某戊、儿媳林某丙、女婿林某甲在位于乐昌市××的家中吃午饭。期间,被害人许某戊因为许际贵卖竹筐给熟人还收钱且参与“六合彩”赌博的事情与许际贵发生口角,许某戊在客厅拿起身旁的凳子欲砸向许际贵,被林某丙和林某甲拉开。午饭后,在客厅的许际贵和许某戊再次发生口角,许某戊拿起身旁的凳子砸在许际贵的头部,许际贵则拿出匕首对着许某戊的腹部捅了一刀。接着许某戊从客厅后面的房间墙角处拿到一根扁担追打许际贵,追到房屋前面的走道上,许某戊用扁担朝许际贵打去,许际贵用双手挡住扁担,导致双手受伤。接着许际贵就沿着房屋旁边的巷子跑到房屋后面的空坪处,许某戊则走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在空坪处拿出菜刀朝许际贵扔去,许际贵及时躲开,菜刀则插在墙壁上。许某戊扔完菜刀后来到客厅一楼上二楼的楼梯口处蹲着,许际贵则从墙上拔下菜刀来到许某戊身边,对着许某戊的后颈部砍了一刀,许某戊倒在地上,许际贵接着用菜刀对着许某戊的头部、面部连砍数刀。砍完后许际贵来到客厅,看到地面上的匕首,便捡起匕首再次走到许某戊的身边,对着许某戊的腹部又捅了一刀,尔后将匕首扔在房屋前面的菜地里。后许际贵去到林某甲家将砍死许某戊的事情告诉林某甲并要其报警,随后又返回家中。次日,许某戊女儿许某己在许际贵丢弃匕首的菜地里拾得该匕首,放在许际贵家中楼梯旁的碗柜底下。经法医鉴定:许某戊系被他人使用锐器砍击后颈部致颈椎横断合并单刃锐器捅刺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许际贵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许际贵、许某戊的身份情况及许际贵到案经过。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①在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向许际贵提取其案发当时身上穿的灰色条纹T恤一件、黑色西裤一条、橙色拖鞋一双、血样一份;许际贵身上左手掌,左手背,右手掌,右手背,左脚内侧,右脚内侧血迹共六份。②2015年7月1日在乐昌市××住宅楼梯间银白色碗柜底下提取银色刀具(匕首)一把。3、许际贵的病历,证实许际贵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乙、刘某证实,2015年6月30日13时许,许某戊打电话说他被父亲许际贵捅了一刀腹部。我们立即前往许某戊家,看见许某戊妻子许某庚在哭泣,见许某戊躺在厅后面那间房里,左耳上方有被利器砍伤的痕迹,右侧脖子、腹部都有伤口,肠子外露并流血,经检查后发现许某戊已经死亡,我打电话给许某戊儿子,他让我报警,我便用许某戊家的一部手机打电话报警。在路上看到派出所和卫生院的人前往现场。返回到许某戊家后,看见许际贵已经回来,他头顶有伤口。许某戊和许际贵两人脾气都很暴躁,有时看见他们会吵架。经辨认混杂照片,林某乙辨认出许际贵、许某戊。2、证人林某丙证实,2015年6月30日中午,我和丈夫许某戊、家公许际贵、女婿林某甲在家吃饭,许某戊叫许际贵不要再去买“六合彩”等事,许际贵怨许某戊责怪了他,许际贵就拿了一个锯子想打许某戊,但是被我和林某甲劝开了,之后林某甲走了,我在厨房洗碗时,听到两人吵架声越来越大,我又去饭厅劝,但是没有劝住。许际贵走进房间拿了一把匕首坐在椅子上,手持匕首贴在右边的裤袋和许某戊对峙,许某戊看见许际贵拿匕首出来,就随手拿起身边的椅子并问许际贵想干什么,我就去拦住许某戊,这时许际贵从我旁边的位置用匕首朝许某戊的腹部位置捅了一刀,当时许某戊流了很多血,许某戊右手捂住腹部,并用椅子追着许际贵打,追到门口左边的位置,用手中的椅子朝许际贵扔去,之后许某戊又从家里拿出一根扁担打许际贵,在打斗的过程中,许际贵的头也受伤流血了。两人一直从门口打到门外,沿着左边屋檐打到房子后面,之后许某戊打不动了,就从屋后进到屋子,在房间一楼上二楼的位置坐了下来,边用手捂住腹部的伤口边打电话给林某乙医生,叫他过来看下,在许某戊打电话的时候,许际贵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许某戊动不了,就跟许际贵说“我是你亲生的儿子,你过不过意得去,如你过意得去就砍下来”,许际贵直接拿菜刀朝许某戊的脖子后面砍下去,之后许某戊就从楼梯上摔了下来,躺在地上,许际贵在许某戊倒地后继续拿菜刀朝许某戊头部和腹部砍去,之后又用匕首刺入许某戊的腹部,还用力搅动。经辨认混杂照片,林某丙辨认出许际贵、许某戊,并对许际贵作案时使用的匕首、菜刀进行了指认。3、证人林某甲证实,我是许际贵的女婿。2015年6月30日16时许,许际贵到我村的大门口,全身是血并对我说,他把许某戊打死了,要我去报警。我后来要许某戊儿子许某丙报警了。许际贵和许某戊平时关系很差,经常吵架。经辨认混杂照片,林某甲辨认出许际贵、许某戊。4、证人许某甲证实,我是许际贵的邻居,2015年6月30日中午,许际贵到我家门口和我说他把许某戊打死了。还说不打死他儿子,他儿子就会打他。当时他上身穿一件灰色的T恤,下身穿一条黑色的西装裤,脚穿一双黄色的凉鞋,头上有伤口在流血。许际贵平常脾气暴躁。经辨认混杂照片,许某甲辨认出许际贵、许某戊。5、证人邓某和林某丁证实,我们均在沙坪卫生院工作。2015年6月30日,我们接到卫生院付院长电话,称××组有人受伤,要我们出诊。16时20分许,我们到达现场后,看到一间泥砖房外面躺着一个老人家,头上有伤口,听说里面房间躺着的人已经死了。6、证人许某乙证实,我父亲许某戊和爷爷许际贵的关系不好,经常因琐事争吵。2015年7月1日,我在乐昌市××门口的菜地发现一把水果刀。水果刀的刀柄和刀刃都是银白色的不锈钢材质,约长20公分,刀柄连接刀刃的位置稍微有弯曲,刀柄和刀刃的两面都覆盖有红色的血迹。我拿回家中,放在客厅后楼梯下的地面上,后被二哥许某丙用白色纸袋装好,放在楼梯旁的碗柜下面。7、证人许某丁证实,2015年6月30日15时许,我接到林某乙用我父亲许某戊手机打来的电话说许某戊和爷爷许际贵打架,许某戊脖子被砍了一刀,已经死了,然后我就叫林某乙打电话报警。许际贵和许某戊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吵得厉害时会拿工具打架。8、证人许某丙证实,许际贵和父亲许某戊经常会因生活小事吵架,有时候甚至会打架。后来我听母亲林某丙说许际贵和许某戊打架,许际贵把许某戊打死了。许际贵会经常随身携带匕首。三、乐昌市公安局出具的乐公(坪刑)勘字(2015)140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乐昌市××房屋,该房屋门前石阶上见血迹范围24×18cm一处,血迹范围45×57cm一处,滴落状血迹一处,距该房屋西北墙东北延长线120cm处,见血迹范围72×40cm一处。该房屋北侧空地上见木凳子碎块六块,其中一木块上血迹范围8×3cm一处,该房屋西北侧过道见一扁担头,血迹范围78×177cm一处。现场已废弃房屋外墙面上见蹭擦血迹40×22cm一处。下禾斜组l4号房屋西南侧空地滴落状血迹范围93×61cm一处。许际贵家厨房外墙上见印痕大小为15×10.4cm血掌印一枚。厨房西南侧空地上见一石头上有血迹。下禾斜组l4号客厅音响西侧见有抛甩性血迹范围108×11cm,客厅地面有滴落性血迹范围160×170cm。现场木楼梯底部石块顶面见有血迹范围16×11cm,现场楼梯间见有一木柄菜刀,楼梯间中部偏西北侧见一男性尸体呈仰卧状,该尸体头朝西,脚朝东。该尸体头部和上背部下方见血泊,范围为82×85cm;该尸体头部西侧见有血泊范围70×35cm;尸体左手下方见血泊范围70×24cm;现场楼梯间南角有两根扁担,其中一扁担上见有血迹;楼梯间南部地面见散在性滴落状血迹150×110cm;现场楼梯间西南外墙面距地104cm,距离楼梯间南角木门西北门柱50cm见一刀痕,刀痕长21cm,宽5cm,最大深度8cm。现场提取血迹十六处、木凳碎块六片,木柄菜刀一把,扁担和扁担头各一个。四、鉴定意见1、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乐公(司)鉴(尸)字(2015)7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许某戊系被他人使用锐器砍击后颈部致颈椎横断合并单刃锐器捅刺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广东省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乐公(司)鉴(损)字(2015)1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许际贵头顶部、右顶枕部、左前臂下段背侧皮肤、左手无名指掌指关节掌侧、左手小指掌指关节外侧皮肤、右手虎口处皮肤受伤,其损伤属轻伤二级。3、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司)鉴(DNA)字(2015)177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①楼梯间尸体下方可疑血迹、左手下方可疑血迹、头侧溅射状可疑血迹、楼梯石阶面上可疑血迹、楼梯间碗柜底部刀具(匕首)上可疑血迹一份,楼梯间南角扁担擦拭物、现场住宅西北侧过道东北部扁担头擦拭物的基因分型与许某戊的基因分型一致。②××房间三门前石阶上可疑血迹二份、客厅门前石阶上可疑血迹一份、院子西角石阶上可疑血迹一份、北侧空地草丛木凳子碎块上可疑血迹一份、西北侧房屋的东南墙面上可疑血迹一份、西北侧过道可疑血迹一份、厨房西北门前石阶上可疑血迹一份、厨房东北外墙面可疑血迹一份、许际贵右手掌可疑血迹一份、许际贵左手掌可疑血迹一份、许际贵左手背可疑血迹一份、许际贵右手背可疑血迹一份、许际贵左足内侧可疑血迹一份、许际贵右足内侧可疑血迹一份、许际贵衣服上可疑血迹一份、许际贵裤子上可疑血迹一份、许际贵拖鞋上可疑血迹一份、楼梯间尸体右手南侧刀具上可疑血迹一份的基因分型与许际贵的基因分型一致。③不排除许某戊与许际贵存在单亲亲生关系;许某丁、许某丙与林某丙存在亲生关系。五、被告人许际贵供述,2015年6月30日14时许,我和儿子许某戊、儿媳林某丙、女婿林某甲四个人在家吃饭,吃完饭后许某戊和我因琐事发生争吵,许某戊还拿起凳子想砸我,林某丙将其拉开,我出外面坐了下后回到屋内,许某戊也在屋内,当时林某甲已经离开了,我坐下后在凳子下面的抽屉拿出一把水果刀削脚趾甲,许某戊认为我拿刀出来想捅他,许某戊就举着旁边的凳子想打我,林某丙就用手去推许某戊,但是没推开,接着许某戊拿凳子打到我头上,我就用水果刀捅了他腹部一刀就流血了,当时我的头也流血了,我捂住头,水果刀就掉在客厅了。接着许某戊就在客厅后面的房门边拿了一根扁担,在走道上追打我,我就用双手去挡,手掌就被打伤了。我沿着屋子边上的小路走到屋子后面的空坪上,许某戊就从屋子里面走后面出去,在后面的厨房里拿了一把菜刀扔向我,我躲开,刀就插在墙壁上,我就把墙上的菜刀拔出来对许某戊说“我要杀了你,你要我的命我就要了你的命”,许某戊把刀扔向我后,就进到屋子里坐在客厅后面一楼上二楼的楼梯口处,他当时是背向我的,我就拿着他扔的菜刀走过去,站在他后面问他是选择生还是死,许某戊说随便我如何,接着我对着他的脖子后面就是一刀,许某戊被砍后就仰面倒地,我继续用菜刀对着许某戊的头以及面部砍了四、五刀,我怕他没有死,怕他报复我,就捡起之前的水果刀继续朝他的肚子上再捅了一刀,之后,我就从前门走出来把水果刀扔在外面的菜地上。之后,林某丙就在那里哭,我就去到我邻居许某甲家门口,和许某甲说我把许某戊砍死了。之后我就去我女婿林某甲家大门口说我把儿子打死了,要他报警。之后我就回家了,回到家后民警到场了,不久我就昏迷了。我和许某戊的关系平时就不好,也会经常打架的。许际贵对作案工具匕首、菜刀进行了指认,并对作案现场、丢弃作案工具匕首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对于被告人许际贵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许际贵在案发后叫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所提许际贵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2、许际贵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际贵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后果严重,依法本应严惩。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许际贵犯罪时已年满八十三周岁,其又具有视为自首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许际贵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际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林 兵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