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966号原告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义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赫瑞特电子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