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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学兰申请执行师年强、师晓芳、师晓梅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兰,师年强,师晓芳,师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兰,女,1963年11月20日生,彝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师年强,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大学文化。被执行人师晓芳,女,1978年1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被执行人师晓梅,女,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双柏县人,大学文化。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恢3号李学兰申请执行师年强、师晓芳、师晓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21700.00元(含执行费170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