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中宝与刘振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宝,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77号申请人:刘中宝,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刘振,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振名下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薛安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