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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所与新疆美安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新疆美安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307-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正中法律服务,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被执行人:新疆美安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燕儿窝路。法定代表人:张涛,新疆美安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美安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3552.07元(其中本金23302.53元;执行费249.54元);二、被执行人新疆美安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裴郁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童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