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姜渤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姜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6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康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坤被执行人姜渤海,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本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渤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渤海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