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白某与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747号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陈凤英。被告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闫凯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