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19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贾昕、贾柯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贾昕,贾柯柯,张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997-2号原告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曙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杜德超,公司董事长。被告贾昕,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贾柯柯,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张立艳,女,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临清市中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昕、贾柯柯、张立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拟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对被告送达开庭应诉手续。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崔红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