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栾庆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庆真,徐东冉,张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栾庆真。被执行人徐东冉。被执行人张月华。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栖立保字第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东冉驾驶的车主为张月华的鲁F×××××号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需要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东冉驾驶的车主为张月华的鲁FK75**号轿车一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牟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