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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10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钧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钧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钧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钧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钧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货款421,753.20元;二、被告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钧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以421,753.2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01.03元,保全费2,954.02元,共计7,255.05元,由原告上海钧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843.76元,被告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411.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因义务人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钧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依法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若干银行账号,但均无存款,本院已冻结。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相应登记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钧涣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经查实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若干银行账号,但均无存款,本也已冻结。除此之外,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