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执民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岑飚与陈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湖执民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岑飚。委托代理人:孙晓明、李阳天。被执行人:陈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杭仲(金)裁字第35号裁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754986元及本案相关费用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执行,现已执行到位款项163674.15元。现本案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湖执民字第7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言军审 判 员 钱春江代理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