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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被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一终字第01294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004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某在其租房长沙市天心区解放四村6栋4单元402房的楼下等地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被某在其租房楼下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2、2014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被某在其租房楼下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3、2014年8月21日,被某在其租房楼下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4、2014年9月4日下午5时许,被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四村堆金宾馆附近巷子里以100元钱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2014年9月10日被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某在其租房长沙市天心区解放四村6栋4单元402房的楼下等地四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黄某的事实。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和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14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天心区解放四村堆金旅馆303房将被某抓获。3、尿样检测报告书,证明被某的尿样经检测呈阳性。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黄某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5、通话记录,证明被某的手机与黄某的手机在上述作案时间段内的通话记录。6、人口信息、户籍资料,证明被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7、被某的供述及悔过书,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原审认为,被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依法判决: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诉人李云峰上诉提出:自己是代买毒品,没有谋取利益,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尿检报告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李云峰、黄某吸毒,黄某被行政拘留。2、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证明从黄某处发现吸食完的毒品空包装袋二个。3、通话记录,证明黄某与李云峰之间的联系情况。4、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表,证明李云峰的身份情况及被抓获情况。5、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其四次从李云峰处购买毒品,100元一包,由于李云峰未赚钱,就与他一起吸食。6、上诉人李云峰的供述、悔过书,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对该证据及其证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云峰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海洛因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李云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李云峰关于:“自己是代买毒品,没有赚取利益,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认为李云峰帮黄某购买毒品虽未获得金钱利益,但黄某从中分部分毒品给李云峰吸食,李云峰实际获利,原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适当,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璠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