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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向伟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向伟,曹传荣,长春市明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伟,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传荣,住湖南省澧县。原审被告长春市明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与平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赵明,经理。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伟、曹传荣、原审被告长春市明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5)洪民一初字第6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向伟不是上诉人下属的怀邵衡铁路项目工作人员,上诉人从未聘用被上诉人向伟从事驾驶员一类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上诉人向伟在劳动中受伤地点位于湖南省××市境内,故侵权行为地在湖南省××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滕跃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向玉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