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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9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闵某某与龙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龙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91民初5号原告闵某某。被告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闵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 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振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