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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丹宣告卜丽秋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77号申请人:杨丹,女,满族,1980年8月25日生,住址:黑龙江省绥滨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丹要求宣告卜丽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卜丽秋,男,满族,1978年7月5日生,黑龙江省绥滨县人。申请人杨丹与卜丽秋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日23时许,卜丽秋随“鲁东渔65070”船在124海区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卜丽秋。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卜丽秋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7日发出寻找卜丽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卜丽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卜丽秋随“鲁东渔65070”船在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卜丽秋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卜丽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