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宣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丹宣告卜丽秋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177号申请人:杨丹,女,满族,1980年8月25日生,住址:黑龙江省绥滨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丹要求宣告卜丽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卜丽秋,男,满族,1978年7月5日生,黑龙江省绥滨县人。申请人杨丹与卜丽秋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日23时许,卜丽秋随“鲁东渔65070”船在124海区作业时,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卜丽秋。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卜丽秋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7日发出寻找卜丽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卜丽秋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卜丽秋随“鲁东渔65070”船在出海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且经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卜丽秋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卜丽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