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X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21刑初7号公诉机关萝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被萝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辩护人卢钦,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以萝检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萝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栾丽晔、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卢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4日15时40分许,在萝北县凤翔镇,被告人李XX与出租车司机陈XX因租车一事发生争执,萝北县公安局民警XX和伦XX出警,对被告人李XX和陈XX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人李XX多次推搡两民警,且用拳头殴打民警伦XX,至伦XX左手和胸部外伤。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李XX的抓获经过、自述材料、工作证、现场照片、萝北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及伦XX的伤情照片;证人陈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能如实供述,依法对其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振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俪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