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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刘贝贝与郑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贝贝,郑志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373号原告刘贝贝,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郑志良,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贝贝诉被告郑志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贝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志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贝贝撤回对郑志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贝贝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俞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