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孙伟与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杨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字第00177号原告孙伟。被告杨杰。原告孙伟诉被告杨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以养殖场需要扩建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4月10日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合计40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孙伟要求被告杨杰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孙伟起诉状上的被告杨杰的住址与实际不符,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原告申请要求驳回期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仲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