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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马艳与天津市调节器电磁阀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天津市调节器电磁阀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31号原告马艳,女,1976年3月2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调节器电磁阀厂,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向阳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艳与被告天津市调节器电磁阀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薛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