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岳奉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奉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376号罪犯岳奉强,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于2003年7月3日入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0日作出(2002)三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奉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岳奉强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7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40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3年7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5年12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刑执第1353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月5日经本院(2009)汴刑执字第162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796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2014)汴刑执字第377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岳奉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4月,被告人岳奉强伙同杨丛成、龙军成等人分别结伙,在山西芮城、三门峡市区等地,持刀、棍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作案37起,抢得人民币10006余元及手机、传呼机、手表等物品。被告人岳奉强参与抢劫9起,抢劫人民币3222余元及手机一部等物品。该犯系主犯。罪犯岳奉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岳奉强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同监区服刑人员郭萌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岳奉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岳奉强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广林审判员 李永胜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