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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池正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正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7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正建(绰号“阿花”),农民。2003年5月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0年8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1年1月9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日、2012年12月4日、2013年10月25日因吸毒先后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各十五日;2015年11月19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正建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正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容留他人吸毒1、2015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池正建在自己登记住宿的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中庭商务酒店211房间内,容留叶某和自己一起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2、2015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池正建在自己登记住宿的黄岩区西城街道中庭商务酒店211房间内,容留叶某和自己一起吸食冰毒。二、贩卖毒品2015年9月27日晚上,被告人池正建在自己登记住宿的黄岩区西城街道中庭商务酒店211房间内,将0.4克冰毒贩卖给叶某,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池正建在黄岩区东城街道禧玛酒店因吸毒被民警抓获。在审查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正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牟某、黄某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酒店账单、通话记录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自首证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正建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又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分别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正建在前科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且其又有多次犯罪及行政处罚前科,依法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池正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正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季飞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