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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林某乙、闫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林某乙,闫某,某乙公司,陈某,孟某,李某,刘某,林某甲,张某,王某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379-1号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负责人孙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林某乙。被告闫某。被告某乙公司。法人代表:林某乙。被告陈某。被告孟某。被告李某。被告刘某。被告林某甲。被告张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被告林某乙、闫某、某乙公司、陈某、孟某、李某、刘某、林某甲、张某、王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孟某所有的位于××的房产和李某、刘某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以及张某、王某甲所有的位于××房产,还有林某甲所有的位于××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某、孟某所有的鱼房权证建行干私字第××号房产一处。二、查封被告李某、刘某所有的鱼房权证开关厂干字第××号房产一处。三、查封被告张某、王某甲所有的鱼房权证开关厂干字第××号房产一处。四、查封被告林某甲所有的鱼房权证经委干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