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郑杨虚开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杨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杨,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劳务人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杨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郑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郑杨通过代开发票广告购买一张金额为773646.62元的虚假某业统���发票后交给工程发包单位用于结算工程款。2014年3月,郑杨到哈尔滨市某税务局补交税款49629.43元。2015年8月11日,郑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郑杨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虚假建筑业统一发票、哈地税票鉴字[2015]第21号发票鉴定书、真实建筑业统一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工程结算转账支票及票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人郑利伟的证言、郑杨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杨虚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郑杨具有自首情节,已补交全部税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杨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