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贵阳万兴隆物资有限公司诉贵州金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智勇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万兴隆物资有限公司,贵州金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智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财保24号申请人贵阳万兴隆物资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B-3-17。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贵州金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法定代表人何正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贵州智勇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蓑草路98号东方金属材料交易中心A-1-1。法定代表人肖启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贵阳万兴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金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智勇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38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措施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阳万兴隆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金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智勇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利第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