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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俞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87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朱琴玲,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