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俞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87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朱琴玲,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