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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代朝胜与郑磊、陈君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朝胜,郑磊,陈君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9号申请人:代朝胜,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申请人:郑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陈君玲,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人代朝胜因与被申请人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磊名下的位于蚌埠市长征路、长兴路口烘干设备综合楼4-4-西户(房地权蚌私字第X**)的房屋,并提供担保人张会群、田杭英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代朝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磊名下的位于蚌埠市长征路、长兴路口烘干设备综合楼4-4-西户的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X**)(保全金额人民币45万元);二、查封张会群名下位于蚌埠市春琪楼平房北户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三、查封田杭英名下位于蚌埠市朝阳八村生活小区10号楼4-3-2的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