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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终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傅展远与李丹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展远,李丹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终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展远。委托代理人:张键清,浙江月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丹。上诉人傅展远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展远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赵士明审判员徐连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   金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