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远涛、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远涛,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10号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告:李远涛被告: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远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远涛、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远涛、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远涛、衡水冠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