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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8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臻纺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臻纺贸易有限公司,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38号原告重庆市臻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区一路23号。法定代表人井志茂。被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万达广场时尚楼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臻纺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艾度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市臻纺贸易有限公司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市臻纺贸易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臻纺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