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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7刑更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谷世玉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豫07刑更905号罪犯谷世玉,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谷世玉犯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07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止)。于2014年4月24日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谷世玉减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0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谷世玉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3年7月20日清晨,被告人谷世玉帮助他人在封丘县世纪大道与封黄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一溜冰场宿舍内强行与被害人郭某发生了性关系。2013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谷世玉在封丘县陈固乡西守宫村因故将被害人赵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经审理查明,罪犯谷世玉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10日、2015年03月10日、2015年07月10日、2015年12月10日。共获得四次表扬、2015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谷世玉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谷世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07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安桥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苗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