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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王彦才、于长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才,于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才,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永和县城内人。被执行人:于长贵,男,汉族,1955年5月17日出生,永和县城内人。杨记梅,女,汉族,永和县城内人。本院在执行王彦才与于长贵、杨记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查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