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王彦才、于长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才,于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才,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永和县城内人。被执行人:于长贵,男,汉族,1955年5月17日出生,永和县城内人。杨记梅,女,汉族,永和县城内人。本院在执行王彦才与于长贵、杨记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查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