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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栾维东与韩涛、袁华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维东,韩涛、袁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栾维东被执行人:韩涛、袁华林申请人栾维东与被申请人韩涛、袁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5)垦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涛在垦利县黄河口镇财政所款项(工资)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汤守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