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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法执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7-26

案件名称

云南昆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昆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官法执字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昆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昆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晋昆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