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元忠与四川瑞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忠,四川瑞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257号原告马元忠,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方术良,男,汉族,1952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四川省崇州市怀远镇三官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元忠与被告四川瑞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元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元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元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元忠负担。审 判 长 姚凌燕人民陪审员 林仲蓉人民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忱忱 更多数据: